關于獨立保函的幾個重要法律問題之二:獨立保函的法律性質與識別
2021-09-10 來自: 常州市金誠工程擔保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1178
《獨立保函規(guī)定》[1]規(guī)定的獨立保函,是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開立人,以書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請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時,向其支付特定款項或在保函最高金額內付款的承諾。最高人民法院將獨立保函的法律性質定性為一類特殊的信用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基本思路制定《獨立保函規(guī)定》。[2]因而,獨立抽象原則作為信用證的基本原則,自然亦成為了獨立保函的基本法律原則。
一、獨立抽象原則包括獨立性和單據性,是獨立保函的基本法律原則。
所謂獨立性原則,是指獨立保函雖然為保障基礎交易的履行而開立,但一經開立,即與基礎交易以及申請合同關系相分離,成為完全獨立的交易,獨立保函的效力和履行依照文本內容自治確定。[3]在《獨立保函規(guī)定》的條文中,獨立性原則體現在效力和付款兩方面的獨立性。例如,《獨立保函規(guī)定》第4條規(guī)定:“獨立保函的開立時間為開立人發(fā)出獨立保函的時間。獨立保函一經開立即生效,但獨立保函載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的除外。”體現了效力獨立性,即一般情況下獨立保函一經開立即生效,與獨立保函對應的基礎合同效力無關?!丢毩⒈:?guī)定》第6條第2款規(guī)定:“開立人以基礎交易關系或獨立保函申請關系對付款義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第14條第2款規(guī)定:“止付申請人以受益人在基礎交易中違約為由請求止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則體現了獨立保函開立人付款的獨立性。
《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guī)則》(758)是一個處理單據付款的規(guī)則,其“擔保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可能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4]的理念,為《獨立保函規(guī)定》所吸收,確立了單據性原則。所謂單據性原則,又稱抽象性原則或跟單性原則,指獨立保函的單據要求,即開證人付款義務的履行與否取決于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符合保函文本的要求。[5]單據性原則體現在《獨立保函規(guī)定》的如下條款中:第1條規(guī)定開立人憑單據付款以及單據種類,第3條強調“獨立保函必X載明據以付款的單據”且“開立人的付款義務獨立于基礎交易關系及保函申請法律關系,其僅承擔相符交單的付款責任。”,第6條明確了單函相符的見索即付原則,即“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獨立保函條款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表面相符,受益人請求開立人依據獨立保函承擔付款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以實現“先賠付后訴訟”的商業(yè)安排,第8條明確了開立人的專屬審單權,第9條規(guī)定了單據不符點的處理與后果,等等。
就獨立性和單據性的關系而言,單據性是獨立性原則的抽象表現。
二、獨立保函與保證、債務加入的區(qū)別。
商業(yè)交易中的增信文件,常見的有獨立保函、保證、債務加入和安慰函。雖然獨立保函、保證、債務加入和安慰函的應用場景各有不同,但其目的皆在于增強交易一方的資信和交易另一方對交易的信心,增加交易成功機率。除了安慰函一般僅包含撫慰債權人的意思,司法實踐一般將其認為僅具有道義上的約束力[6]外,獨立保函、保證和債務加入客觀上皆具有保障債權實現的功能。例如,住建部公布并于2021年3月1日執(zhí)行的與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獨立保函示范文本,既都約定了相符交單見索即付的內容,又都約定了“以擔保投標人誠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礎交易中承擔的投標人義務”、“就申請人按照合同約定正確和合理地為合同目的使用預付款”、“就申請人履行與貴方簽訂的基礎合同項下的工程款(指基礎合同約定的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義務”、“就申請人履行與貴方簽訂的基礎合同項下的義務”的內容,都具有保障基礎交易關系債權實現的功能。但是,獨立保函、保證和債務加入的區(qū)別也是很明顯的,具體如下。
1.從屬性是保證的基本屬性。在合同效力上,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亦無效。而債務加入合同不受原合同效力的影響,獨立保函亦不受基礎交易合同效力的影響,二者的效力是獨立存在的。
2.履行順位的異同。一般保證是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債務人不能承擔的部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對主債務的補充。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后。而債務加入、連帶責任保證和獨立保函不具有補充性。債務加入人與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的都是連帶責任,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權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債務加入人承擔債務,或可以請求連帶責任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即在債務加入和連帶責任保證中,債務加入人、連帶責任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責任具有同時性。獨立保函體現的是“先支付后解決爭議”的商業(yè)理念,保函開立人承擔的是見索即付的付款責任,即保函開立人的付款責任先于債務人履行債務。
3.責任范圍的異同。保證責任范圍限于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債務加入人負擔的債務范圍,以加入時當事人的約定為限。獨立保函開立人的付款責任,限于保函載明的最高限額,既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基礎交易債務人所負債務。[7]
4.行權期限的異同。債權人須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8],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向債務加入人主張權利的期限為3年的法定普通訴訟時效期,可中止、中斷和延長。獨立保函受益人要求開立人付款的,保函一般約定應在保函有效期內提出。[9]
5.追償權的異同。就保證人與債務人的關系而言,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向債務人的法定追償權。而因債務加入人與原債務人之間成立的是連帶債務關系,根據《民法典》第519條的規(guī)定,連帶債務人之間是相互有追償權的[10],因此,債務加入人承擔債務后,享有向債務人的追償權?!丢毩⒈:?guī)定》第9條也支持開立人依據獨立保函付款后向保函申請人的追償權。就保證人之間的關系而言,除非共同保證人約定可以相互追償或保證合同明確為連帶共同保證的,否則承擔了擔保責任的保證人無法向其他保證人追償。法律對共同債務加入人和共同的獨立保函開立人之間的追償權并無約定,我們理解應參照共同保證人之間的追償權規(guī)定處理。
三、獨立保函需包含兩個必B要件和一個可選要件。
基于對獨立保函獨立抽象原則的理解,基于對獨立保函與保證、債務加入性質異同的分析,可以更準確理解《獨立保函規(guī)定》第3條識別獨立保函的規(guī)定。根據《獨立保函規(guī)定》第3條規(guī)定,獨立保函必X包含“載明據以付款的單據和最高金額”這兩個必B要件,必X包含以下任一要件:(一)保函載明見索即付、(二)保函載明適用國J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guī)則》等獨立保函交易示范規(guī)則、或者(三)根據保函文本內容,開立人的付款義務獨立于基礎交易關系及保函申請法律關系,其僅承擔相符交單的付款責任。以上獨立保函的識別標準,業(yè)已在審判實踐中得到了充分體現。例如,在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工國J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證欺詐糾紛案[11]中,法院認為,案涉兩份保函為鐵路支行開立,以中工國J為受益人,承諾在中工國J請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時,向其在保函最高金額內付款。同時,保函載明不可撤銷、無條件、無需出具任何證明文件。根據案涉保函文本內容,開立人的付款義務獨立于基礎交易關系及保函申請法律關系,其僅承擔相符交單的付款責任,且保函均載明據以付款的單據和最高金額,因此,案涉兩份保函均為獨立保函。在重慶興農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與重慶農韻香米業(yè)有限公司、黃保勇等追償權糾紛案[12]中,法院認為,根據查明事實,案涉《不可撤銷擔保書》擔保范圍是主合同項下債務人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其他一Q費用,并未載明擔保的最高金額,該擔保范圍必X要依賴對基礎交易的履行情況才能確定,即不符合獨立保函的獨立性,不具備獨立保函的法定構成要件,故案涉《不可撤銷擔保書》應當認定為從屬性保證,受擔保法的調整。
但審判實踐中如何把握《獨立保函規(guī)定》第3條第3項識別獨立保函的標準,即“根據保函文本內容,開立人的付款義務獨立于基礎交易關系及保函申請法律關系,其僅承擔相符交單的付款責任。”存在一D爭議。例如,在大連高金投資有限公司企業(yè)借貸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13]中,法院認為,工行星海支行承擔責任以德享公司違約為條件,不符合“見索即付”的法律特征。我們理解,該判決的邏輯在于,既然工行星海支行支付保函款項的前提是德亨公司違約,那么工行星海支行在決定是否支付保函款項時,務必透過保函審查德亨公司在基礎交易關系中是否存在違約,這就導致工行星海支行的付款義務未獨立于基礎交易關系。但在中信國安集團有限公司、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綠港國J中心支行合同糾紛案[14]中,法院認為,在《投資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時,如國安集團沒有依照約定按時全部清償債務,人保公司有權要求北京銀行承擔保證責任。北京銀行承諾在收到人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人保公司公章的書面索賠通知及本《擔保函》正本原件后7個工作日內承擔保證責任。上述條款表明北京銀行的付款義務獨立于《投資合同》這一基礎交易,且北京銀行僅承擔相符交單的付款責任。但我們理解,案涉《擔保函》約定了北京銀行承擔相符交單的付款責任的同時,還約定了“在《投資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時,如國安集團沒有依照約定按時全部清償債務,人保公司有權要求北京銀行承擔保證責任。”這將使北京銀行在付款時,需要透過《擔保函》審查《投資合同》履行情況,以判斷《投資合同》項下債務是否期限屆滿?若期限屆滿的,國安集團清償債務是否存在違約情形?必然導致北京銀行在《擔保函》中的付款義務并未獨立于《投資合同》的履行情況。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16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8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企業(yè)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等二十九件商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2]張勇健、沈紅雨:《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理解和適用》,《人民司法(應用)》,2017年第01期。
[3]張勇健、沈紅雨:《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理解和適用》,《人民司法(應用)》,2017年第01期。
[4]國J商會中國國J委員會編譯:《國J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guī)則》(URDG758),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4月版,第6條。
[5]殷敏、張暉:《“一帶一路“實踐下獨立保函若干法律問題闡釋》,《上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5月第36卷第3期。
[6]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20號民事裁定書
[7]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289頁。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2條第2款規(guī)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9]國J商會中國國J委員會編譯:《國J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guī)則》(URDG758),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4月版,第14條:“向擔保人交單應:i 在保函開立人地點或保函中指明的其他地點,并且ii 在保函失效當日或之前。”
[10]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5月第1版,第178頁。
[11]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349號民事判決書
[12]重慶市D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終7437號、7407號、7424號民事判決書
[13]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040號民事裁定書
[14]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717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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